当前位置: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
离婚案例集锦及研究探讨 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94)

发布时间:2021-04-02 点击数:523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标题党捏造歪曲事实要担责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名誉权的限制做了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新闻媒体应当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新闻媒体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如下:(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民法典》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