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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03)

发布时间:2021-04-15 点击数:562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一般不随买卖行为转移

【问题】买卖包含智力成果的标的物,知识产权会随之转移吗?
【法条】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解读】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转让。在权利转让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该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否则,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