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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集锦及研究探讨 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

小孩的抚养费,神圣不可侵犯!

发布时间:2013-06-26 点击数:1180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的父亲在其出生3个月时因交通意外去逝,经交警大队调解,肇事方共赔偿原告吴某,原告的母亲何某,以及死者的父亲(本案被告吴某)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60923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59220元、被告吴某的赡养费87507元、原告吴某的抚养费1125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协议中约定,上述款项全部赠与原告吴某,鉴于吴某年幼,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吴某约定在原告成年前该款项由其二人共同监管,未经二人同意不得将该款项挪为他人。但自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吴某一直由其母亲何某抚养,各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何某独自负担,现何某无经济来源,多次要求被告协助支取原告的抚养费用于吴某的生活费用,但均受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被告吴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求要求支取这112509元的抚养费。
 
承办经过:原告吴某的母亲何某多次咨询福清吴志成律师,如何确立诉讼策略,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何某与被告吴某之前已签署合约,约定全部赠与原告,待原告成年时上述款项才能动用,因此诉讼策略直指抚养费112509元。
 
审理经过:本起案件,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因涉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积极动员做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本代理人在庭上陈述,由于该笔抚养费112509元系原告父亲死亡的,肇事方按照法律赔偿规定给予赔偿的,该笔费用明确系抚养费,是用于原告的在未成年期间的生活等各项开支费用,为保障儿童的利益,该笔费用必须全额取出,归还给原告,任何人包括原告的母亲,被告均无权去控制、克扣该笔费用。同时因原告是未成年人,其母亲是他的监护人,该笔款项应由何某管理及使用。假使被告认为何某会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就是何某乱使用该笔款项,则被告可以另案去起诉何某,但现在何某是一心一意,全心全意的在抚养原告,在原告父亲09年去世至今,这4年间,都是由何某个人出资抚养原告的,因为原告年幼,何某为照顾原告,无法上班工作赚钱,这4年下来已将积蓄全部用光,这次起诉实属万不得已。被告吴某作为原告的爷爷,控制该笔款项实属不该,因为原告现在只是要支取抚养费,其他费用还是按照合约的约定待原告成年时再转交给原告。这其中还包括本属于原告母亲何某的赔偿金,何某对本属于自己的各项赔偿金仍分文不提,同意按照合约约定,留给小孩,这样的母亲是何其伟大。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应协助原告的母亲何某从存款账户内支取112509元交付给原告。本案完胜。一个伟大母亲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