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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97)

发布时间:2021-04-07 点击数:580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解读】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并不十分明确,姐姐扶养弟弟不是天然的法定义务,是有条件的,要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姐姐如果不想扶养弟弟,只要说“我没有能力”,就可以不负担这个义务,这和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不同的。通俗点说,姐姐养弟弟,养是情份,不养是本份。其实,这是一个双向义务。如果姐姐把弟弟扶养长大。姐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以要求弟弟承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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