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离婚案例集锦及研究探讨>诉讼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诉讼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6-01-15 点击数:5

诉讼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原告路面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求判令支付工程款60余万元以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关律师费法院诉讼费等费用。事实理由2022年双方签订《混凝土某供料及摊铺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第二标段的沥青混凝土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相关条款,截止20235月施工结束,双方进行了结算,截止法院起诉立案时被告仍拖欠60余万元未支付。

承办经过:原告方联系了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吴主任律师(手机号13960858307),将拖欠公司工程款的企业及数额列了一份清单,并要求先将本案被告列为优先起诉对象,在详细了解实际施工过程情况后,并对相关结算进行了梳理,依法向长乐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立案,同时作了诉讼保全,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在诉讼保全后数日,被告就联系了原告以及律师要求调解并要求解除保全。

裁判结果:双方约在原告公司会议室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调解后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偿还61万元及违约金,其他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至此调解结案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作了调解书。该案未进入庭审阶段便案结事了,达到完美效果。

律师心得:公司之间本应秉承合作、诚信原则,恶意拖欠工程款实属不该,在多次催促下仍未依约履行,那么原告一方必然只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直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公司账户对于公司来讲那就是生命的水源,一旦被冻结,那么工资以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对于被告是公司性质的企业,且企业有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诉讼时都建议要作保全。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