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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02)

发布时间:2021-04-13 点击数:629

福清吴氏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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