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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09)

发布时间:2021-04-28 点击数:656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和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供电人义务有哪些?1、安全供电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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