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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11)

发布时间:2021-05-04 点击数:634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什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读】孳息”一词与“原物”相对应,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像是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牲畜下的崽;法定孳息指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法定孳息则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这是因为法定孳息一般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而当事人在设定法律关系时通常就会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
用益物权本来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收获他人之物的天然孳息,如农村土地一般是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农地产生庄稼应属于土地的孳息,就归农民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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