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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14)

发布时间:2021-05-07 点击数:603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先履行债务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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