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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15)

发布时间:2021-05-14 点击数:597

每日一典|在宾馆房间发现偷拍摄像头怎么办?
【案例】小红被公司派往A城出差。回到宾馆关灯准备睡觉时,电视机旁的小插座引起了小红的注意。经过一番查看,小红在插座内发现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她立即找了宾馆经理理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红拨打了110报警。调查发现,房间内的摄像头是此前的房客老王安装的,宾馆对此并不知情。请问小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宾馆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
【法条】隐私权保护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自然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能够确保那些不愿被他人知晓的事情、信息不被非法披露和公开,确保自己的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侵扰、干涉的权利。《民法典》第1033条列举了诸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偷拍宾馆房间的行为即为其一。
具体到本示例中,安装微型摄像头的老王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为此,《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如果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的隐私被偷拍,且无法找到偷拍者的,那么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示例中,老王在宾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宾馆对房间疏于检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小红无法主张老王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宾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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