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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讲(116)

发布时间:2021-05-17 点击数:618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讲(116):做好事可以要求报酬吗?

【案例】小王的宠物狗萨摩耶在遛弯时走丢,爱狗人士小明看见走失的狗,寻找主人无果,担心它出事,就先带他回家与自己家的吉娃娃养在一起。小明按照狗牌上的电话多次联系小王,但始终无法接通,无奈之下给小王留言,请其看见消息后立即与他联系。一周后,小王联系小明还狗,小明如约归还,并要求小王支付这一周内给小狗买狗粮的150元钱和看狗的劳务费500元。小王拒绝道:“你自己也养狗,喂狗和带狗都是顺手的,我们不是要构建互助互爱的社会吗?你咋还好意思找我要这些钱呢?”请问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支付狗粮钱和劳务费吗?
【法条】无因管理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第三编第28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为别人处理本不属于自己的事务,通俗的说,就是“热心肠做热心事”。市民之间互助互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自应鼓励。但即便出于好意,我们也不能肆意干涉别人的事务,否则他人的权益可能反受到侵害;更不能“敲竹杠”,使良善的帮助变了质。对于热心做好事的管理人,法律自然要保护其权益。《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示例中小明捡到小王的狗后,在联系主人归还未果的情况下,将小狗留在自己家中暂养,期间为狗买狗粮的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小王支付。小王以小明只是顺带为由看狗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因为小王的狗确实消耗了小明购买的狗粮,这是小明为小王的狗的生存进行的必要开支。倘若小明还带狗做了高级美容,因不属于必要开支,该费用小明无权要求小王支付。最后,小明要求小王支付500元劳务费,于法无据,小王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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