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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诉蒋某婚姻家庭案

发布时间:2020-04-14 点击数:1539

案例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得到法院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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