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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合同费用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畴——何某诉赵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20-04-14 点击数:1385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调查过错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调查费,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合同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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