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仅有支付凭证如何认定为借款
发布时间:2025-06-23 点击数:3
没有借条,仅有支付凭证如何认定为借款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沈某在工作期间认识,后被告沈某屡次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以及被告指定的帐户转款,后合计款项,通过微信向被告确认并进行催讨,被告并未对借款金额及事实提出异议,后经仔细核算,实际出借金额79189元,后无奈提起诉讼。
承办经过:原告孙某通过抖音与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志成律师(手机微信同号13960858307)取得联系,因其担心没有借条证据不足,特预约时间到办公室面谈,在详细了解整个事发经过,以及查看全部的聊天记录后,指派律所律师出庭代理,并向法庭提供了长达36页的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凭证以及13页的微信聊天记录。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心得:民间借贷案件有写借条的尽量当面书写借条,并在借条上备注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条是最直接的借款凭证。但在实践中借款双方出于便捷,仅在电话、微信上请求借款,并通过便捷的微信支付宝直接转款,以此达成合意,但在此律师必须提醒诸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的微信支付宝是否是实名制,如非实名制则可能造成在证据上无法形成证据链,而导致败诉,另在借款前后都要在微信上确认借款金额以及利息有无等与借款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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